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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干警帮犯罪嫌疑人传纸条终获刑
浏览次数:3430作者: 淮北法制报   信息来源: 宫恒红 王波发布时间:2015-12-21

刘某利用看守所干警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多次帮助犯罪分子传递纸条及案件信息,帮助刘某逃避处罚。近日,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处被告人刘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刘某原系淮北市第二看守所民警。2014年8月7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在此期间期间藏匿于汪某家中。11月20日,李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11月25日,李某将一张写有要求找人将其留在F1监室、李某妻子和朋友赵某等人电话号码的纸条,通过同监室在押人员王某交给了刘某,让刘某转交其妻子。11月27日,刘某按照纸条上的号码与赵某取得联系,赵某将纸条内容告知了李某妻子。11月28日,刘某上班时告诉王某纸条信息已传递,李某又写了一张纸条让李某妻子拿20000元交给刘某。11月30日上午,在某中学门口,刘某将纸条交给李某妻子,李某妻子给刘某2000元超市购物卡。当天下午,李某妻子又将20000元现金和一张关于留监室的事已办好、不要牵扯到汪某等内容的纸条交刘某转交李某。12月1日,李某通过王某又托刘某转交李某妻子一张纸条,内容是钱已收到、自己将犯罪情况均已交代等。12月2日上午,刘某将纸条交给了李某妻子。后李某妻子给刘某打电话,让刘某将放在家里的合同、账目资料被搜走、汪某被逮捕的纸条带给李某。刘某将纸条上的内容通过王某告诉了李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淮北市第二看守所工作期间,作为具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告人刘某收受人民币20000元及价值2000元购物卡,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刘某积极退还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