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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不捕案背后的故事
浏览次数:2838作者: 李锋博    信息来源: 濉溪县检察院 发布时间:2017-05-03

“我要爸爸、我要妈妈”,一个6岁小姑娘在公安民警的怀里,拼命挣扎,声嘶力竭的吼着,抱着这个小孩的民警也有泪光闪烁,后面跟着疑似该小女孩的“爸爸”、“妈妈”。然后公安民警将小女孩带上警车后,小女孩拼命的拍打着车窗,向外面的“爸爸”、“妈妈”们求助,小女孩的“爸爸”、“妈妈”一个劲的哭,警察安慰着、劝导这对夫妻。

其实事情非常简单, 这个小女孩的亲生父亲因刑事犯罪在监狱服刑,母亲因没有生活来源,无力抚养孩子,通过网络将自己的女儿小花“送”给了濉溪县某村的李某夫妇,拿到3万元的“感谢费”后,一走了之。李某夫妻婚后多年不育,可以说小花的到来,让这夫妻二人体会到了为人父母的快乐,他们对于小花呵护备至,视同己出。因此孩子很快和他们建立深厚的感情。不料,孩子的生父出狱后找不到自己的女儿报了警,警察经过侦查找到在浙江省打工的李某夫妇。并按照法律的规定带回小花并交给其生父王某。孩子三年多没见过自己父亲,父亲在她眼里就是个陌生人,孩子不愿意回去,她坚持要跟“爸爸”、“妈妈”李某夫妻。而我国法律规定李某夫妻没有取得小花的抚养权,孩子必须要跟其亲生父亲回家。这就出现了故事开头的那一幕撕心裂肺的哭喊。

很快,本案中涉嫌拐卖儿童的小花母亲曹某和介绍人刘某纷纷落网,公安机关以曹某、刘某涉嫌拐卖儿童罪立案侦查后报捕。濉溪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在接到这个案件后,详细的了解了整个案情,根据两高、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中规定,曹某当时一个人带着小花,没有什么其他生活来源,是迫于生活困难而将小花送养,不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收取的3万元“感谢费”不属于巨额钱财,李某夫妻具有抚养目的和抚养能力。更主要的是,如果将此案定性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后规定,有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一律构成犯罪。那李某夫妇也就触犯了刑律,考虑到小花同李某夫妻的感情和本案中曹某、李某夫妻的具体行为,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案件办结后,了解王某出狱后没有工作,自己一个人抚养孩子能力有限,承办检察官和办案民警协同李某夫妻二人到王某家说情,同时也积极与曹某进行沟通协调,希望能在征得王某和曹某的同意后,按照法律的程序收养小花,让小花有一个幸福的童年和温暖的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