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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集区法院一刑事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浏览次数:3291   信息来源: 淮北新闻网发布时间:2017-06-19

核心提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6起“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案件入选其中,成为我省法院唯一入选的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6起“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余某、高某拐卖儿童、被告人黄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入选其中,成为我省法院唯一入选的案例。

2015年9月,被告人余某的妻子周某怀孕,2015年底,余某让被告人高某寻找需要婴儿并能支付6万元“营养费”的人。经高某联系,被告人黄某某因儿媳结婚多年未生育,愿意收养。经协商,余某同意以5.6万元的价格将婴儿“送”给黄某某。2016年6月21日,余某以假名为周某办理住院手续,次日周某生育一男婴。6月23日,余某以给孩子洗澡为由私自将男婴从家中抱走送给黄某某,得款5.6万元。黄某某将男婴带至家中抚养。

男婴母亲周某获悉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至黄某某住处将被拐卖的男婴解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出卖亲生子女构成犯罪的典型案例。当前,在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下,采取绑架、抢夺、偷盗、拐骗等手段控制儿童后进行贩卖的案件明显下降,但父母出卖亲生子女的案件仍时有发生。子女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孩子应该享有独立人格尊严,绝不允许买卖。余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儿子,高某居间介绍,二人的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买就没有卖,收买与拐卖相伴而生,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作了重大修改,体现了对买方加大惩治力度的精神。本案被告人黄某某主观上虽然是为帮助他人收养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但其行为同样构成犯罪,法院对其依法定罪判刑,具有重要警示教育意义。

■记者 朱冬 通讯员 蔡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