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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山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举措
浏览次数:2342作者: 祁兢   信息来源: 烈山区法院发布时间:2018-07-13

为进一步提升城乡医疗救助民生工程实施成效,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创新机制,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实现应助尽助。烈山区坚持突出重点,日前出台2018年《烈山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明确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有关事项,着力提升城乡医疗救助专项工作实效。

扩大救助对象范围。除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区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外,新增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并将其作为重点救助对象,资助其参加当地农村合作医疗。

提高救助封顶线设定。基本医疗住院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下的全额救助,3000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2000元。低保对象政策范围的自付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2000元。重大疾病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5000元。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用按75%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5000元。

重新确定救助时限。一般救助对象及在非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住院的重点救助对象,应自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之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治疗结束出院之日)起90日内,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民政办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在规定的救助时限内,上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下年度提出救助申请的,按上年度救助办理。

完善一站式信息管理。区民政局安排专人负责“一站式”系统内救助对象的录入和调整工作。每月10日前,将变动后的救助对象名单在系统内更新调整到位,重点救助对象手工审批信息,自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录入“一站式”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