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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还是定金?意义相差甚远
浏览次数:1394作者: 刘璐   信息来源: 杜集区司法局高岳司法所发布时间:2018-07-19

近日,家住岱河街的周先生来到高岳司法所向工作人员寻求帮助。

周先生称,2018年6月初他在岱河街看中一套房子,向房屋所有人唐女士表达了购买意向,双方经过协商后确定了房屋价款,并且约定周先生在2018年7月1日一次性付清所有购房款后,唐女士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了防止该套房屋在自己付款前被卖给别人,周先生提出自己先支付1000元现金作为房屋的预付款,唐女士表示同意,并出具了一张收条,注明自己收到了周先生支付的购买房屋的订金1000元,双方并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到了约定的付款日,周先生没能筹足所有钱款,便找到唐女士询问是否可以先支付80%的购房款,余下的等到自己的定期存款到期再另行支付,唐女士拒绝了周先生的提议,双方因为具体的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协商无果。

7月2日,周先生向唐女士表示自己不愿意购买该套房屋了,要求唐女士退还自己原先支付的1000元钱,唐女士主张,当初支付的1000元订金的时候双方说的很清楚,如果周先生不买这套房子了,这1000元就不要了;如果唐女士不卖这套房子了,要支付2000元给周先生。现在是周先生不愿意买了,不是自己违约,拒绝退还钱款给周先生。周先生无奈之下找到高岳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咨询该事宜。

工作人员听完事情的经过后,查阅了相关的资料。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散或者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周先生与唐女士并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唐女士出具的收据上书写的是“订金”,所以周先生支付的1000元现金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现在因为周先生本人原因放弃购买房屋,属于买方自身过错,理应承担部分的违约责任,至于唐女士愿意退还多少金额需要双方自行协商。听完工作人员的解释后,周先生表示理解,决定再去找唐女士继续沟通,希望能够尽快解决本次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