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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送手机 套取公民信息对外出售被逮捕
浏览次数:2549作者: 李锋博   信息来源: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发布时间:2018-07-19

90后两名男子为谋取私利,联合超市以做活动为由,送老年机和儿童电话手表套取公民个人信息,近日,濉溪县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批准逮捕该两名男子尚某和白某。

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为谋取利益,尚某指使白某等人分别在濉溪县某超市、怀远县某超市,以办手机号送老年机或者儿童定位电话手机为由,让办卡人每人办理16张虚拟手机卡,将其中一张交给被害人,其余15张手机号及身份信息均于办卡当日由白某交给尚某,尚某以每套30元的价格支付给白某费用,白某获利4万元。尚某再将这些手机卡对外销售,获利10万元。

尚某归案后称自己经营通讯业务,在上海、宿州、蚌埠均设有公司,自称是迪信通、远特通信等多家通信公司的代理商,公司平常经营除贩卖靓号之外,就是采用这种套用公民个人信息办理的卡对外销售谋利。尚某称做这个活动一般都是和超市合作,做一个满多少免费送手机、手机卡或者儿童定位电话手表,有时还送鸡蛋。办理这项业务需要老百姓本人带着身份证原件,用身份证拍16张手机卡的照片,然后现场给开通一张电话卡。其余的15张手机卡其或用于消费,或者直接卖给他人。

温馨提示:现在大街小巷经常能够见到扫二维码领取奖品,或者商场、超市需要用个人信息或者手机信息才能免费领取东西,检察官提醒市民朋友一定要注意,谨防自己的个人信息外泄,给自己带来不特定的危害,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在领取前请一定要注意。

相关法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