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淮北市长安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省内滚动:

您当前的位置: 网站首页 / 三大建设 / 平安建设
濉溪县法院公开宣判关某红、关某等14人涉黑案件
浏览次数:4556作者: 文/陈莹 图/李欣   信息来源: 濉溪县法院发布时间:2019-01-02
 
        12月29日下午,濉溪县法院公开宣判关某红、关某等14人涉黑案件,该案系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濉溪县法院审结的首起涉黑案件。对关某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关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黄某华、关某龙等12人分别被判处九个月至四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关某红为实现能够把持基层政权的目的,纵容被告人关某纠集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欺压群众,在孙疃镇地区称霸一方,造成群众的畏惧心理,操纵基层组织换届选举,使关某红于2014年9月如愿当选为孙疃镇某村主任。此后,关某红倚仗团伙的势力及关某的支持,把持基层政权,谋取经济利益,在其任村主任期间,利用其身份,侵占集体资产,帮助关某等人逃避违法犯罪行为的追究。为扩大组织影响,关某非法持有猎枪、气枪、枪弩、管制刀具,多次伙同被告人娄某划私自制造气枪弹,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威慑。该组织在关某红、关某的纵容、指挥下,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大肆进行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制造弹药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致使当地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给当地群众造成极大的心理恐慌,群众安全感下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该犯罪团伙以关某红、关某为组织、领导者,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对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犯罪负责;关某龙、蔡某斌、黄某华、荣某军等人为骨干成员,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胡某臣、娄某划、任某涛等人为一般参加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均应按照各自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关某红、关某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制造弹药罪,关某龙、蔡某斌、黄某华、荣某军、熊某、胡某臣、李某、熊某、纪某浩、任某涛等犯寻衅滋事罪,娄某划犯非法制造弹药罪,李某荣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王某花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结合案情,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