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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转的案情:气愤捉奸还是敲诈勒索?
浏览次数:5395作者: 东瀚   信息来源: 市中院发布时间:2019-05-29

近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敲诈勒索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黄某喜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黄某龙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濉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被告人黄某龙发现其妻张某与被害人任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从网上购买手机监控软件,将监控设备安装于家中,并与其父被告人黄某喜通过手机微信共谋捉奸。同年11月7日8时许,任某某至濉溪县濉溪镇某超市后自建房张某家中,二人欲发生性关系时,被躲藏在家中的黄某龙、黄某喜当场发现,黄某龙殴打任某某。后黄某喜、黄某龙用铁链、电线、铁锁捆绑任某某手脚,要求任某某给其家赔偿。期间,黄某喜、黄某龙以威胁、恐吓的方法,向任某某索要200万元赔偿款。因任某某无能力交付该款,二被告人便扣留任某某手机折抵10万元,要求任某某书写借款(流动资金)188万元的借条一张,此后又与任某某共同外出,欲至银行提取现金2万元,但在取款途中自愿放弃索要。后经鉴定,被扣留手机价值3953元。

濉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喜、黄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强行索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喜、黄某龙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黄某龙罪责相对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某喜、黄某龙均系被抓获归案,且到案后均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均予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决定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综合以上形式,判处上述相应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不服,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