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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难讨要 法律援助伸援手
浏览次数:1899作者: 杨丽   信息来源: 任圩司法所 发布时间:2019-06-20

家住淮北市相山区任圩街道附近的曹某某今年53岁了,2015年3月份,他被淮北市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时间为2015年3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月工资3380元。2017年8月31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以效益不好为由,拖欠曹某某工资7450元,在曹某某的要求下,某公司会计为曹某某写下欠条。

一晃过了几个月,单位没有兑现给付工资的承诺,曹某某便向任圩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打算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公司拖欠他工资的问题。任圩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接待了曹某某,认为某公司除拖欠曹某某工资外,还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依照每工作一年给付曹某某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曹某某在某公司工作了2年5个月,还应当给付曹某某2年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并且,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经审查,曹某某家庭经济困难,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失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于是,相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曹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向淮北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返还曹某某入职时交付的押金3000元;拖欠的工资7450元;工作期限从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8月底,为2年5个月,应补偿两年五个月的工资,补偿金额为3380*2.5=8450元。上述各项共计26350元;补交各项社会保险。

淮北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期间,某公司承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及欠有曹某某工资、押金等,数额还需核对。某公司代理人表示愿意支付工资和押金,但因公司经营困难,希望能达成和解,减少赔偿部分。曹某某也表示愿意放弃赔偿金的索赔。庭后法律援助律师多次与某公司联系,但对方没有派人前来签订调解协议,最终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了法律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返还押金,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曹某某受援案只是任圩法律援助工作站无偿援助众多贫困家庭中的一例,近年来任圩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实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为抓手,以“应援尽援”为目标,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把法律援助惠民工程落到实处,在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广大群众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