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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失火殃及近邻,人民调解握手言和
浏览次数:7466作者: 张毛敏   信息来源: 东山司法所 发布时间:2019-11-13

近日,东山司法所经过多次走访调解,一起邻里之间因火灾发生的侵权纠纷在双方履行协议后握手言和,画上的圆满句号。

涂某和武某系楼上楼下的邻居,武某住一楼,涂某住二楼,一天武某外墙意外失火,火情不明,虽然消防官兵及时赶到,但是仍给涂某的房屋造成一定的损害,不仅玻璃破损,阳台的衣服也被烧坏。在救火途中,涂某家的地板、家具也被水打湿。事后,涂某找到武某,要求武某赔偿经济损失500元,但武某一直以不是自己故意造成的后果为由拒绝赔偿。涂某找武某协商无果后,申请人民调解。

东山司法所干警经过多次走访,了解事实情况后,一方面找到武某,告知其拒不赔偿涂某损失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按照《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的规定,如果武某一意孤行,司法所可以帮助涂某到法院提起诉讼,后期武某不仅要赔偿涂某的经济损失,还要支付诉讼费用。另一方面耐心做涂某思想工作,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能成为邻居是一种缘分,大家要相互包容、和睦相处,如诉讼至法院,不仅费时费力,又伤邻里之间的和气。通过多次和当事人协商,最后双方达成协议,武某赔偿涂某350元经济损失费。

在本案中,武某因房屋意外失火殃及近邻,导致邻居涂某玻璃破损,衣服烧坏。根据《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因涂某的损害是由武某家的房屋外墙失火所致,武某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应当对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经查实房屋失火是他人故意所致,武某可以再向第三人追究责任。

本案是一起邻里之间因火灾而发生的侵权纠纷,主要涉及的法律有《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等。东山司法所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及时有效化解纠纷,既防止矛盾的激化避免发生不稳定因素,又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促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化干戈为玉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