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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首例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十倍惩罚性赔偿获判决支持
浏览次数:2357作者: 吕慧   信息来源: 市检察院发布时间:2019-12-13

近日,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在全市首例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中提出的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法院判决支持。

淮北市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8年11月,被告张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濉溪县百善镇百善街经营三犇牛肉汤店。经营期间,张某掺入罂粟壳制作牛肉汤销售给消费者。同年12月10日,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张某经营的三犇牛肉汤店例行检查,对该店料汤进行抽样送检。经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送检卤汤内含有罂粟碱、吗啡、可待因成分。张某自认其掺入罂粟壳制作的牛肉汤共计销售50碗,销售收入300元。

淮北市检察机关认为张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19年2月22日,淮北市检察机关在《检察日报》上进行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该案提起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未提起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诉请判令张某承担支付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价款10倍赔偿金、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及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赔偿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价款10倍赔偿金3000元;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媒体公开向公众赔礼道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中华民族的未来。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建立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可以有效解决在“小额分散”的情况下,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恢复及经营者违法收益的剥夺问题,加大违法经营成本,加强警示教育,有效弥补市场经济自我调整失灵的漏洞,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该案的办理对于探索建立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下一步,淮北市检察机关将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不断加大办案力度,继续办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