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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男子多次砸车窗盗窃被批捕
浏览次数:3303作者: 李锋博   信息来源: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发布时间:2020-03-23

疫情期间,曾经有过前科的濉溪县男子黄某凌晨时分跑到街头转悠,然后选择停放在在监控死角的车辆下手,砸坏车窗玻璃盗窃车内财物。3月16日,黄某涉嫌盗窃罪被当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月10日至12日凌晨时分,黄某先后四次来到淮北市相山区、濉溪县某小区处转悠。在物色目标车辆后,黄某通过用石头或砖块砸坏汽车右后玻璃的方法,钻进车内实施盗窃。先后盗得车内现金和珠串、钱包、香烟、口罩等物品,现金和物品总价值人民币5860元,而被其毁损物品价值人民3670元。2月13日,一被害人发现车辆被砸物品被盗随即报警。当地公安机关于14日立案,并于当日将黄某抓获归案。归案后,黄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据调查了解,黄某曾有过两次盗窃的前科,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刑罚。黄某归案后称因为自己欠款到期了无力偿还,就想伺机盗取他人财物。在出门转悠时,看到小区门前停了那么多车黄某“灵机一动”,不如就从这些车子下手。于是,黄某就开始寻求机会。黄某称自己在找寻作案目标时会先观察避开能够被监控到的车辆,在监控盲区物色车辆下手。而盗窃所得的赃款及赃物一部分被存到银行卡内,一部分被自己花掉了。    

经办该案的检察官介绍,黄某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条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毁损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本案中,比较本案毁损物品的价值和被盗物品价值,黄某采用石头和砖块砸破车玻璃的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应认定黄某涉嫌盗窃罪,且需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