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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大曝光
浏览次数:5370作者: 站点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6-11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决策部署,推进专项整治向纵深发展,进一步严明纪律,深化政法干警违纪违法问题查处工作,推进政法队伍刀刃向内自我革命,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现将淮北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查处的8起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如下:

1.李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案

李某,男,汉族,54岁,1993年参加公安工作。李某在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工作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利用职务之便多次违规处理交通违章;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接受午间宴请,多次非法收受现金及礼品。2021年5月,李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殷某压案不查案

殷某,男,汉族,50岁,1994年参加公安工作。2016年11月24日,三堤口派出所在办理一起殴打他人案件时,郑某某承认有饮酒驾驶的行为,三堤口派出所随即向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通报。同年11月28日,濉溪县公安局将该案立为“郑某某危险驾驶案”进行侦查,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殷某作为主办民警仅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和相关证人到队接受询问,在嫌疑人和证人拒不接受调查的情况下,没有采取实际有效的侦查措施,直至同年12月31日,郑某某被抓获后才对其制作讯问笔录,但郑某某否认有饮酒驾驶的行为,导致该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5月11日被撤销。2021年5月12日,经濉溪县公安局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殷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李某违纪违法案

李某,男,汉族,30岁,非中共党员,2015年参加公安工作。2019年9月,时任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侦大队民警李某在办理案件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执法不公不廉,非法收受犯罪嫌疑人汤某现金。2021年3月15日,经淮北市公安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某开除公职处分。

4.董某危险驾驶案

董某,男,汉族,47岁,非中共党员,1995年参加公安工作。2020年12月11日晚22时许,董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董某身为公安民警,知法犯法,2021年5月25日,董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杜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履行对其开除公职程序。

5.王某消极执行案

王某,男,汉族,39岁,现任相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四级法官助理。2016年1月20日,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相执字第01743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代某名下的工资收入进行冻结扣划,但诉讼标的一直未执行完毕。2020年1月,因该案原承办法官调离,王某受理此案,当事人陈某多次申请要求执行扣划,但王某未按规定开展执行工作,直至相山区纪委监委调查阶段,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2021年4月19日,该案执行完毕。王某身为党员干部和司法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造成不良影响。2021年5月7日,经相山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某警告处分。

6.郑某违规违法办理保全案

郑某,男,汉族,55岁,系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郑某在办理范某某与王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中,根据范某某的诉前保全申请,作出(2014)淮民二保字第0008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王某、某公司的银行账号。后王某、某公司请求解除对其银行账号的冻结,并以王某某(王某之妹)名下的房产等财产作为担保。承办人郑某在办理变更保全的过程中,没有审查出诉前保全反担保书上签名并非王某某本人书写,作出(2014)淮民二保字第00089-1号民事裁定,解除冻结上述银行账号,并查封了王某某名下的房产,但未将该裁定送达王某某。2021年5月6日,郑某被淮北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决定逮捕。目前,案件正在办理当中。

7.杨某违规担任代理人案

杨某,男,汉族,56岁,系淮北市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在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分离后,在明知没有代理资格的情况下开具出庭函,继续代理案件获得收入,违反公职人员禁止兼职取酬等相关规定,逃避监督,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形象与声誉,给司法行政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杨某某被行政记过处分。

8.吴某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案

吴某,男,汉族,54岁,系淮北市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2018年7月,吴某通过朋友认识程某,程某通过吴某结识法律工作者杜某某并计划委托其代理经济案件。期间,吴某向程某借款,程某认为该款为找吴某办事的好处费便给付吴某,出于信任又将案件代理费交与吴某,后因杜某某未代理其经济案件,程某要求退钱,吴某挪用此款未能及时退款,经过协商形成借贷关系。吴某身为国家司法机关公职人员,其行为违反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吴某被政务记大过处分。

 

淮北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