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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山区法院审结民法典实施后全省首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浏览次数:9126作者: 站点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10-27

近日,相山区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依照民法典遗产管理法律规定,审结一起债权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指定相山区民政局作为债务人的遗产管理人,判决民政部门有效管理、维护涉案遗产,确保实现权利人合法权益,该案系全省首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2014年7月,任某向翟某借款120万元,借款到期后,任某未能偿还借款本息。之后,翟某将其对任某的120万元债权转让给张某。2015年4月,任某死亡并留有遗产。2018年4月18日,张某就此向相山区法院起诉要求任某的继承人及担保人偿还借款,任某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其遗产。之后,张某认为任某的遗产处于无人继承、无人管理状态,损害自身权益,依法应由任某生前所在的相山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区民政局认为,民政部门对于任某继承人情况不了解不掌握,无法核实其继承人具体情况,任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作为遗产管理人更为适宜。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张某作为利害关系人,以债务人任某的遗产无人管理、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为由,向相山区法院申请指定相山区民政局为任某的遗产管理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受理后,相山区法院充分调查任某的生前居住地、有无继承人、遗产状态等案件事实。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为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目前,任某的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状态,而张某的债权亦无法受偿。张某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任某的遗产管理人。任某生前居住在相山区某社区,故张某申请指定相山区民政局作为任某的遗产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