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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躲债以“白菜价”卖房
浏览次数: 次作者:来源:安徽法治报发布时间:2026-10-16 08:44

欠债11万元迟迟不还,名下唯一房产却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手他人。近日,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中恶意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依法启动刑事追责程序,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同步抄送检察机关。

2024年,王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确认张某需向王某支付欠款11万元。法律文书生效后,张某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按期履行义务。但张某无视法律规定,拒不申报个人财产,并暗自筹划逃避执行。在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张某将名下唯一可供执行的房产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给案外人,刻意规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法官查实张某恶意转移财产线索后,认定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不少被执行人存在认知误区,以为只要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便无法追责,低价处置财产只是普通民事行为,不会承担严重后果。”法官介绍,法律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重大财产,致使生效裁判无法执行,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拒执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即便被执行人事后结清欠款、取得申请人谅解,其事前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犯罪行为已然成立,还款履约仅属于从轻处罚情节,不能免除刑事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