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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依法行政 绝不打法律的“擦边球”
浏览次数:5156作者: 信息发布员   发布时间:2015-11-12

按语:今年,中央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下称“两个规定”),在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5月,安徽省委响应“两个规定”,出台了实施办法。日前,在安徽省委政法委联合人民网、法制日报等主流媒体开展的“坚决贯彻落实中央‘两个规定’ 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系列访谈访谈中,淮北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赵怀印介绍,为了保障司法人员全面、如实记录,淮北市结合实际出台了具体的举措,通过强化责任机制,建立决策保障机制以及专门记录保管制度,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两个规定”针对性、可操作性强,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记者:作为一名市级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请您谈谈中央“两个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的出台对法治进步有什么影响?

赵怀印:在信息社会和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人民群众对法治进步特别是公平正义的期盼越来越高,对司法不公深恶痛绝。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不公意味着这最后一道防线失守,对社会公平正义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

导致司法不公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司法活动的干预。形形色色的干预,成为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权力案的幕后推手,也是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重要源头。

这次中央出台的“两个规定”和省委制订的实施办法,一个针对来自领导干部的外部干预,一个瞄准来自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内部干预,相互衔接配套,共同构筑起抵御干扰公正司法的制度“防火墙”,对推进法治进步、维护公平正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宏观上讲,体现了中央精神,呼应了群众期盼。中央“两个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的出台既是落实四中全会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的重要制度成果,也是改进党领导司法工作方式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是新时期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举措。

从操作层面上讲,措施设计实实在在。这次中央出台的“两个规定”和省委配套出台的“实施办法”不是一般性的政策宣示或者原则要求,而是通过一系列具体明确的措施设计,为领导干部和司法人员干预、过问案件划出了“红线”,设定了高压线。

比如,对领导干部和司法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的情况,司法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防止选择性记录;再比如,对领导干部和司法人员违法违规干预案件的,由党委政法委按程序通报,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责等等。

中央“两个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文字都不多,但招招直奔主题,条条都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为司法机关依法公正独立行使职权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基层政法机关普遍感到,切实有利于依法独立公正办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该我们管的、该我们做的,要敢于担当,负起责任

记者:您认为应如何处理好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履职和插手、干预具体案件的关系?

赵怀印:这要从党委政法委的职责定位说起。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这是新的历史时期,中央对党委政法委员会职责权限的新界定,也为我们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开展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

党委政法委如何处理好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履职和插手、干预具体案件的关系,我认为应该这样来把握: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党委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决不能打法律的“擦边球”、搞“越位”。对政法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党委政法委绝对不包办代替,要发挥政法机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干预、不插手、不过问具体案件的办理,支持政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对于个别领导干部违法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党委政法委要坚决按照要求予以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努力为政法机关依法履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但是,必须要认识到,政法委不干预、不插手、不过问具体案件办理,不越俎代庖,不等于可以袖手旁观。对执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对政法队伍建设中的苗头性问题,都要了解、掌握,积极帮助解决。督促政法机关依照宪法法律履行职责,抓好政法队伍政治思想建设和干部队伍管理,把握好政治方向。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政法工作,对一些执法司法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党委政法委要积极帮助协调解决。这样做,是对政法机关履行职责的支持,不能认为是干预、插手。

作为政法委书记,一定要有法治意识,该我们管的、该我们做的,要敢于担当,负起责任,扎实工作,以实际行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一方和谐稳定。

 对干预司法的行为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记者:如果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由于种种原因耍“滑头”、不如实记录,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赵怀印:记录是中央“两个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的亮点,同时也是“两个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确立的制度体系中的基础和前提。中央“两个规定”及省委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所有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处理的情况,办案人员都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为了防止司法人员由于种种原因故意少记漏记,中央“两个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还建立了正反两个方面的保障机制。一方面,“规定”让司法人员放心记录,规定明确:如实记录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司法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受到免职、降职、调离等处分;另一方面,“规定”让司法人员不敢不记录,规定明确:司法人员一次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二次以上给予纪律处分。

为了保障司法人员全面、如实记录,我市也结合实际出台了具体的举措:

一是强化责任机制,做到“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我们实行主审法官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追究制度,给予审理案件人员以充分的裁判权,这样在司法办案中发生干预的情况时,让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有了全面、如实记录的动机。同时,全市司法机关强化司法流程和裁判文书的公开,今年以来,法院系统在互联网公布文书2000余份;检察机关向社会公开工作信息179条、重要案件信息12条,也促使司法工作人员更加主动地执行记录制度。

二是建立决策保障机制。我市明确规定:对于上级领导在个案审理、判决裁定过程中通过各种形式打招呼、传意见,干警难以把握或靠本人力量难以抵挡的,要逐级上报,或申请将案件提交审委会、检委会、局党委(党组)会讨论决定,发挥集体的力量为司法人员解除后顾之忧。

三是建立了专门记录保管制度。记录由两人以上负责,互相监督,确保记录档案在收集和管理上具有独立性,并对全面、如实记录的司法人员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