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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山区检察院2015年公诉案件特点及对策
浏览次数:3174作者: 烈山区检察院 徐子云   发布时间:2016-04-08

 

截至2015年12月25日,烈山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各类公诉案件172件,案件罪名涉及故意伤害、盗窃、贪污、受贿、行贿、交通肇事、玩忽职守、诈骗、抢劫、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非法拘禁、销售假药、故意杀人、猥亵儿童、盗伐林木、窝藏等。盘点2015年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2015公诉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侵财类案件居多

侵财类犯罪案件共计72件,占案件总数的42%,其中较多的侵财犯罪为:盗窃罪22件,贪污贿赂类犯罪10件,诈骗类犯罪9件。其中盗窃案件占全部侵财类犯罪案件的31%,贪污贿赂类案件占全部侵财类犯罪案件的14%,诈骗类案件全部侵财类犯罪案件的13%,盗窃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和诈骗犯罪案件数量占全部侵财类犯罪案件的58%,是侵财类犯罪案件的比较集中犯罪类型。

(二)故意伤害案件高发

2015年我院共受理故意伤害案件48件,占案件总数的28%,可见,轻伤害案件是一种常见、多发的刑事案件。伤害案件约60%为激情犯罪,具有偶发性,犯罪嫌疑人一般没有预谋,往往因一时冲动导致伤害后果。同时,伤害案件多发生在熟人之间,比如邻里、同事、亲朋好友。他们之间为日常生活小事不能互谅互让,容易产生矛盾,如宅基地、婚姻家庭、农田地边纠纷等,区区小事竟拳脚相加,进而演变为故意伤害,致使邻里、同事、兄弟反目。另外,犯罪嫌疑人多为20至35岁之间的男青年,青壮年是此类案件的高发人群。近年来,由于受文化程度低下、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治安管理缺位等多方面原因,轻伤害案件的发生呈上升趋势,已经成为影响人际关系和睦共处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也对社会治安构成相当大的的威胁,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三)交通肇事案件频发

2015年度,烈山检察院共受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15件,占全部刑事犯罪数的9%。俗话说:“车祸猛于虎。”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购买车辆作为自己的代步工具,建筑、货运、客运行业的繁荣发展也令渣土车、重型货车、大型客车日益增多。但是车辆的大规模增加,也意味着道路风险系数的不断攀升,如今,各类“马路杀手”不断涌现;“70码”“女司机”等驾校速成学员更是令人望而生畏。开车易学,交规难循。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带给受害者及其亲属的,将是一辈子无尽的伤痛。交通肇事案件数的不断攀升不仅破坏了家庭的幸福和稳定,更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四)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

本文所说的新类型案件是指在烈山区很少发生,或者我院以往没有办理过或者很少办理过的案件。经统计,主要有拒不执行劳动报酬2件、利用影响力受贿1件、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1件、销毁会计凭证账簿罪1件、开设赌场罪2件,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犯罪12件,此类案件共计19件,约占总数的11%。

二、原因分析

(一)侵财类案件居多的原因

家庭经济困难和管教缺失是侵财案件高发的主要原因。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许多犯罪嫌疑人都会提到家庭贫困,生活拮据,希望通过快速获得财产的方式,以解决家庭实际困难。他们往往没有耐心、没有信心、更没有毅力靠自己的双手辛勤劳动,一点一滴地积累财富,而是想着一夜暴富,于是非法谋取利益的犯罪成为他们的首选,如盗窃、诈骗、抢劫等。有的加之家庭管教不严,放任自流,社会各方面管理监督失控,缺少必要的社会救助,也间接推动其走上犯罪道路。

(二)故意伤害案件高发的原因

自我约束和控制能力较差,行事易冲动,缺乏理性处理事件的能力。由于犯罪主体主要集中在青壮年,生活、工作上的压力和爱面子不服输的劲头,使得他们遇事缺乏理性,容易冲动,自制力差。有的人在遇到纠纷后不能宽容、忍让,往往鲁莽行事,意气用事,受了一点点委屈就出口伤人,甚至大打出手,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社会环境和治安状况是又一重要因素。以往以和为贵的传统思想正在逐渐的被一种焦躁不安、迫不及待、相互攀比的浮躁社会心态所代替。一些人对社会生存环境不适应,对自己的生存状态不满足,心情烦闷,行为偏执过激。其次,下岗失业人员、无业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增多,很多人无活可干,成为社会闲散人员,受不良环境影响,极易诱发犯罪。从实际情况看,这部分人大多数是青年人,其工作不稳定,很多人一时难以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这无疑给社会注入了不安定因素。加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不够,部分基层组织对矛盾调处不利,造成当事人矛盾激化,酿成的伤害案件屡屡发生。

(三)交通肇事案件频发的原因

首先是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很多驾驶员,交通法制观念淡薄,安全意识差,尤其大货车、渣土车驾驶员易受经济利益驱使,忽视交通安全,导致事故时有发生。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方面,违章驾驶、强行变道、转弯超车、逆向行驶时有发生。其次是无视交通法规,违章、无证驾驶。

再者是侥幸心理作祟,醉酒驾驶。有些驾驶员依仗自己有多年的驾驶经验,在驾驶过程中往往掉以轻心,尤其是挂车和重型车的驾驶员,无视过往车辆和行人的生命安全,十字路口不减速,故意超车显技能;还有一些驾驶员明知不能饮酒,却侥幸醉酒驾车,致使惨案发生。另外,郊区地段偏远,警力不足,管理不到位。

(四)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的原因

花花世界、灯红酒绿的诱惑,使一部分人员在人生的道路上缺失了信念,迷失了方向,忘记了自我,从而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运用非法手段谋取不义之财,对家庭、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三、犯罪防控对策及建议

(一)注重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正能量。教育公民人人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定期进行普法宣传,提高整体素质。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广泛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让人们学法、知法、守法,引导广大群众遇事以理智的方式对待,加强自身修养,使其认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是靠国家政策和法律来维护,让法律真正成为人们日常的行为准则,以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公、检、法、司等机关可以开展联席会议,做好区、镇、街道办的法律宣传工作计划,开展送法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活动,保证人民群众能够接近法律、了解法律、敬畏法律,进而应用法律维护权益,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对机关、企事业干部、职工要进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遵纪守法的教育,提高广大机关干部、职工的廉政、勤政、敬业、守法观念,教育每个机关干部把自己的一切活动置于国家法律规范以内,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端正自己工作行为,约束自己的业外活动。

(二)加大惩处犯罪力度

对犯罪处罚打击不力,也是犯有关人员敢于以身试法,铤而走险的又一主要原因。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慎用缓刑。能判实刑的坚决判处实刑,该打的要打,该罚的也要罚,做到两者兼顾。对那些犯罪动机卑鄙、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分子,除了让他们足额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以外,还依法予以从重判处,使他们不敢以身试法,同时对周围群众也起到教育和震慑作用。重点加大对侵财、暴力伤害、交通肇事犯罪的惩罚力度,打消其敢于冒险从事违法犯罪的侥幸心理,让其在日常工作、生活、交往执法过程中有遵纪守法意识、对法律充满敬畏之心。同时加大经济制裁力度,对涉及非法谋取的不当利益坚决予以追缴,对某些侵财犯罪提出罚金刑建议,让不能让其在经济上占到便宜,提高其违法犯罪的成本,进而从经济上阻断非法获利的发生。发挥检察机关的打击监督作用,对各类犯罪从严惩处。对侵犯财产、暴力伤害等犯罪的处罚加强法律监督,做到宽严相济,正确适用实刑和缓刑,提高违法犯罪的违法成本,遏制侵犯财产、暴力伤害等常犯多发的趋势;另外,充分利用新闻媒介等形式,对各类犯罪中的典型犯罪案件公开报道,以鼓舞人民同经济犯罪分子斗争的决心,教育大众,震慑犯罪。

(三)强化犯罪防控工作

积极做好犯罪案件的预防工作,真正做到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发生。在实际工作中,注意摒弃和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真正做到打防并举,以防为主。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及时化解工作、生活、经济、邻里等矛盾纠纷,避免争执冲突升级扩大而引发刑事犯罪,从源头上预防“民转刑”和低文化人员、无业人员违法犯罪。加强公安机关基层科、所、队建设,充实基层警力,强化科技装备,提高巡逻防控能力,让辖区治安防范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立足办案抓预防,强化办案人员个案预防的责任意识,做到一案一防一建议。针对具体案件、发案单位、案件高发区的情况,认真分析发案原因,查找治安漏洞和管理不足之处,提出有针对性有深度的检察建议,并抓好贯彻落实,将犯罪扼杀在“萌芽状态”。积极探索未知领域、新领域的犯罪预防,建立信息沟通机制,预警机制,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