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浏览次数:2495作者: 相山区人民路司法所 申力 发布时间:2016-04-21 |
为进一步强化社区矫正监管秩序,加大对社区服刑人员日常教育管理力度,近日,人民路司法所对一名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江某给予警告处分。
经查,江某在未经司法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外出到山东,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手机定位系统平台发现,即刻电话联系江某,但其手机一直未能接通。其于次日返回司法所报到说明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江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提请相山区司法局给予江某一次警告处分,并向辖区全体在矫人员进行通报。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向江某重申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告知其在3次警告后仍不改正的或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区司法局将向原判决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江某表示:保证今后一定遵守社区矫正相关制度规定,主动接受监管,加强自我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通过这一举措,给江某及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上了一堂深刻的警示教育课,有效地遏制社区服刑人员擅自外出等一些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现象发生,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