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2684作者: 濉溪县法院 魏言莉 蒋迎春 发布时间:2016-05-04 |
夫妻本是同命鸟,相扶到老是本分。然而,濉溪县的葛某却置同甘共苦的妻子不顾远走他乡。4月27日,濉溪县法院判决葛某自2016年1月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任某扶养费800元。
任某、葛某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3月31日登记结婚。二人都是再婚,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稳定的幸福生活来之不易。然而葛某却在2015年7月离家出走去向不明,拒绝履行夫妻抚养义务。年近60的任某除了每月4.6亩承包田的转包费690元之外,再无其他经济来源。葛某系濉溪县某小学退休教师,每月退休工资3178元。为此,任某将葛某起诉至法院,请判令葛某每月给付生活费1200元。
法院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任某、葛某系合法夫妻,且任某没有足够的生活来源,而葛某有能力对任某尽扶养义务。结合目前濉溪当地的生活消费水平,法院判决葛某每月给付任某扶养费800元。
夫妻间互相扶养是基于《婚姻法》产生的,对夫妻双方而言,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且对维系稳定、健康的婚姻关系起着重要作用。在一方因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的情况下,有扶养能力的配偶应主动承担扶助对方的义务。为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引领社会思潮,濉溪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