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1745作者: 相山区民政局 徐凌凌 发布时间:2016-05-19 |
一是按照实行农村低保制度兜底脱贫的任务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和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相适应的调整机制,逐步缩小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的差距。
二是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农村低保标准高于扶贫标准,要将所有扶贫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农村低保标准低于扶贫标准,要将所有低保对象纳入扶贫对象。对纳入低保范围的A类、B类对象,按其本人享受低保标准的30%和20%分类别增发保障金。建立健全低保对象动态调整机制,对经过扶贫开发收入增长实现稳定脱贫并高于低保标准的,要按规定退出低保范围;对没有劳动能力或暂时无法通过扶贫开发脱贫的困难家庭,要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实行“兜底保障”。
三是不断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体系,进一步健全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确保申请救助对象公正高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