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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如何主张权利?
浏览次数:2254作者: 烈山区司法局 张金金   发布时间:2016-06-01

6月1日上午,家住宋疃镇的陈某拿着一张借条来到烈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接待律师接过借条,只见借条上写着:“王某因买卖水泥需要资金周转,现向陈某借款十万元。借款人:王某,保证人:刘某,借款时间:2014年8月2日”。2016年2月16日,陈某因儿子结婚急需用钱,就找到王某要求返还借款,可王某以生意失利无力返还为由要求宽限几日,陈某见王某有困难,告诉王某最多宽限一个月,让王某抓紧筹钱。谁知一个月过去了,王某仍无力还款,无奈之下,陈某找到了保证人刘某,可刘某说他已经咨询过了律师,六个月的保证期限早都过了,陈某无权向其主张权利。听到这,陈某很是苦恼,本来好心好意帮朋友的忙,怎么落了如此境地。

听了陈某的叙述,法援中心律师向陈某解释道:“由于借款合同中既没约定借款期限,也没约定保证期限,根据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若双方不能达成还款时间约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咱们知道,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保证合同相对于借款合同而言为从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结合陈某的具体情况,鉴于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限,那么,保证期限只能适用6个月的规定。但是,6个月从何时开始计算?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保证人刘某的保证责任并未免除。

在现实生活中,像陈某这样的例子很多,烈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以陈某的例子为戒向大家提几点建议:首先,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尽量做到合法正规,最起码要把借款人和出借人的身份信息书写完整准确。其次,在自然人之间借贷,如果想要借款人支付利息,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否则不予支持。最后,保证人在合同中签字时一定要表明其保证人身份并且最好约定保证期限,防止保证人推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