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2866作者: 朔里司法所 余迎力 张松玲 发布时间:2016-06-03 |
家里宠物狗丢了几天,终于有人打来电话说找到了。让失主没想到的是,自己竟被索要500元的报酬。5月26日,杜集区朔里镇的李先生来到朔里司法所咨询:对方这样做真的可以吗?
大约一周前,李先生遛狗时不慎将家中的宠物狗丢失。之后,李先生在附近张贴了寻狗启示,并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希望好心人能与自己联系。不过,接连几日都没有任何消息,李先生也就不再抱有找回宠物狗的希望。25日,李先生突然接到了一个电话,对方说捡到了李先生家的宠物狗,但是要李先生出500元钱才能把狗带走。李先生表示,自己在寻狗启示中并没有说报酬的事情,现在对方要报酬合理吗?
朔里司法所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既然李先生并没有在寻狗启示中明确说明要悬赏,那么他可以不用支付500元的报酬。当然,如果保管人在照看宠物狗的时候付出了劳动,比如购买了狗粮等,那么不管李先生愿不愿意,都应该支付给保管人这些必要费用。
对于拾得者来说,拾到者以不归还物品为要挟向失主索要财物的,属于涉嫌敲诈勒索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若遗失物价值达到了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可以按照敲诈勒索罪立案。即使没有达到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也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处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