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浏览次数:2251作者: 烈山区民政局 韩鑫 发布时间:2016-06-17 |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烈山区将从7月1日起全面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此次城乡居民低保调整,扩大了城乡低保保障范围,有助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我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中,城市低保标准由460元/月提高至51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由2520元提高至3150元,
提标后,城市低保标准平均增幅为10.8%,农村低保标准平均增幅为25%。目前,我区城乡低保对象共9808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5579人、农村低保对象4229人。从2016年7月1日起,烈山区民政局开始按新标准为城乡低保对象核发低保金。各镇(街道办事处)在调增城乡低保标准时,要严把入户调查关,全面开展低保救助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对重新核定后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要按新标准重新核定救助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应立即停止救助;对新申请的低保家庭,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要及时纳入救助保障范围,确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