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浏览次数:1909作者: 相山区司法局 王少村 发布时间:2016-06-27 |
近日,相山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仲某某给予警告处罚。
社区服刑人员仲某某,男,26岁,因故意伤害他人,2015年9月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9月23日至2016年9月22日。仲某某在相南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期刑初期其表现尚可。2016年6月6日、6月14日,仲某某连续两次未按规定参加所里及区社区矫正中心组织的法制教育学习。区司法局决定给仲某某警告处罚,并将该处罚决定向全区在册的280多员社区服刑人员通报,对那些矫正期限届满,放松自我约束的社区服刑人员以警醒。
相山区社区矫正中心每月月底组织一次下个月解除矫正的社区服务人员心里健康测试,对发现心里健康程序不达标的人员进行及时的心里干预,促使这些特殊人员通过缓刑期的教育改造,都能成为一名对社会有益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