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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山区民政局继续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
浏览次数:2200作者: 烈山区民政局 高芳芳   发布时间:2016-06-27

 

 

2014年民政部、保监会、全国老龄办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探索对养老机构采取统一保险合同参保,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近年来,烈山区民政局积极推动养老机构责任险的实施,尽可能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

根据协议,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后,住养老人因养老机构过失或意外事故导致伤害,最高将分别获得20万元或10万元的赔偿。保费按照每个养老床位每年40元的标准收取,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养老机构不产生额外费用和负担。16年此项工作继续纳入我区民生工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今年烈山区民政局为辖区内敬老院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共计21200元,已实现公办养老机构责任保险100%覆盖。不仅维护了老年人合法权益,还提升了养老院抗风险能力,便于其规范处理责任事故的善后工作,确保我区入院老人安全安度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