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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山区民政局强化措施积极做好养老机构建后管护工作
浏览次数:2310作者: 烈山区民政局 高芳芳   发布时间:2016-07-01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敬老院和社会养老机构建设的后期管护工作,切实解决养老机构建设中“重建轻管”的矛盾,烈山区民政局多措并举,积极建立健全养老机构设施管护长效机制,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一是分清责任,明确主体。 按照“谁出资、谁受益,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严格区分建设项目的性质,分别确定责任主体。农村敬老院建设,所有权属于当地镇级政府,为责任主体,由其负责落实管护责任,由镇级政府委派专人负责管护;社会养老机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区民政部门属于监督指导单位。

二是签订协议,专人负责。 对农村敬老院的管护做出具体规定,在充分征求院民和院长意见后,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协议,颁发管护聘书,落实管护责任;社会养老机构由投资主体和具体运营人签订协议,确定权利、责任和义务。

三是建立组织,上下联动。 加强对养老机构项目管护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认真开展日常巡护工作,保护院内建筑物、网围栏、宣传牌、生活设施和办公设备等财物,填写出勤表、巡护日志、值班记录等台账,完善管护档案资料;对管护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及突发事件,及时组织力量开展救助,并形成报告向镇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做到项目有监督、有人管项目、监督有考核。

四是保障经费,多方补助。 按照农村五保供养管理条例及民生工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要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标准为600元/人/年,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为200元/人/月,目前上半年累计发放管养经费25.35万元,充分保障了我区养老机构建后管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