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2968作者: 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姜山 发布时间:2016-07-05 |
淮北一男子游走于淮北、宿州两地通过编造理由获取他人信任进而骗走他人电动车,之后再将骗来的电动车向烟酒店作抵押,又骗取店内烟酒,并在短短9个月内实施了连环诈骗二十四起,骗取财物价值多达36110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近日,经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董某某,1966年生,家住淮北市相山区,2002年曾因诈骗罪被法院判过刑。由于有过诈骗前科,董某某再次犯案可谓“驾轻就熟”。2014年12月至2015年8月期间董某某流窜于杜集区、濉溪县以及萧县等地,通过观察他人的工作或是主动了解他人的需求,然后假装成单位工作人员、客户或是好心人等身份,以介绍工作、购买东西或是帮忙等理由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再借故将被害人的电动车骗走。财迷心窍的董某某每次骗得电动车后,并不是就地将电动车销赃,而是将电动车骑到离作案地较远的烟酒店,然后谎称找人办事急需购买烟酒,等到烟酒到手时再以未带够钱或是急需办事为由将电动车放在店门口,并承诺回头再来付钱取车,之后便拿着骗来的烟酒一走了之,最后将骗取的烟酒再以较低的价格卖给另一家烟酒店,而每次所得的赃款也被其挥霍一空。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二十四人次,价值人民币361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虽然其归案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且部分赃物被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但是其曾因诈骗被判处刑罚,有前科劣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