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浏览次数:2425作者: 朔里司法所 任茜茜 发布时间:2016-07-08 |
7月6日上午朔里某村的村民李某来朔里司法所咨询:李某5年前借给朋友张某1万元钱,当时约定一年后还款,李某碍于朋友情面,既没有向张某索要钱款,也没有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现在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前不久李某急需用钱又找张某重新签了一张欠条,李某通过这种方式能把钱要回来吗?
朔里司法所为李某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按照李某的说法,李某对张某的债权虽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导致请求力减损而成为不完全债权,但因债务人张某自愿放弃了时效利益,又与李某签订了一张欠条,所以李某可依据此欠条约定请求张某给付相应的本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