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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谈话 加强对矫正人员的心理矫正
浏览次数:2614作者: 矿山集司法所 赵义玉 马骏   发布时间:2016-07-08

社区矫正作为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既体现新形势下刑罚执行的社会属性,也是我国与国际接轨施行恢复性司法的具体手段之一。社区矫正对象是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特点是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大,司法所在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依法对其管理的基础上,通过谈话教育,加强对矫正人员的心理矫正。

首先是入矫谈话教育。在矫正对象到司法所报到开始接受社区矫正时,我所司法所干警会对矫正人员进行详细的谈话,使新入矫人员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身份,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自己和他人造成的伤害,在矫正期间要服从司法所的管理,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其次是日常管理中的谈话教育。根据矫正对象所犯罪行的不同,对自己犯罪认识和悔改态度的不同,按照不同等级的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不定期对矫正人员进行谈话教育,及时纠正矫正对象出现的错误思想。

最后是解矫谈话教育。矫正对象在经过了法定的矫正期限,办理解矫手续时,我所司法干警会对其进行最后一次谈话教育。希望矫正对象在重新回归社会之后能够正确的给自己定位,正常的生活,更好的回报社会,做一个守法、用法、护法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