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浏览次数:1322作者: 人民路司法所 申力 发布时间:2016-07-21 |
近日,人民路司法所来了一位寻求法律帮助的王女士,她承租了一间门面长达十年之久,但是并无和房东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今年房东提前通知要收回房屋,可是王女士以自己一时找不到合适的门面一直未搬,后房东将门锁起。两人于是产生了矛盾。司法所随即联系了房东本人,调查了所在社区,对两人之间的租赁情况有了大致了解。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合同。
因为王女士和刘某之间一直未签订租赁合同,口头约定目前也有争议,刘某因要收回门面房提出解除租赁关系确实符合法律规定。在此人民路司法所提醒广大居民群众,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房屋租赁要采用书面形式,将约定的事项一一写进合同里,也就避免了解除租赁合同时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