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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中院切实强化举措 为本市“供给侧”改革提供精准司法服务
浏览次数:2930作者: 谭晓虎 郭西凯 魏言莉   信息来源: 市中院发布时间:2016-08-11

去年以来,全市法院充分认识服务供给侧改革的重大意义,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五大任务”和最高法院提出的“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完善企业退出机制”的要求为目标,通过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多种手段,对能救治的企业进行重整、和解,对不能救治的企业及时进行破产清算,依法维护国家利益,依法保护职工、债权人和债务人、投资人合法权益,以司法手段和力量有力服务和保障全市“调转促”目标顺利实施。

一是加强分析预判。贯彻习总书记在视察安徽时提出的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在前期深入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走访调研的基础上,又分别召开“去产能、去库存”司法应对研讨会、为重点工程项目及棚户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专题座谈会,并以电询函询、发放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全面、客观、充分掌握我市“去产能、去库存”总体形势,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精准的服务举措,从司法应对上找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契合点。认真着手起草并适时出台为淮北市棚户区改造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运用法治化手段更好、更有效地服务结构调整,服务经济发展,服务城市转型。

二是探索重整和解。对房地产“去库存”案件,受理前,充分掌握企业资产、负债、财务、工程进展、债权人构成等情况,对以清算、重整、和解手段解决问题的可行性、利弊进行深入分析;受理后,按照“少破产、多重组”的新理念,对资产与债权债务情况明晰、企业资产大于负债,推进和解有较好的前提条件和群众基础的案件,扎实推动重整和解;审理中,按照中央“注重发挥政府的优势,让政府专业人员进入管理人组织”的精神要求,创新资产管理人模式,协调房管、国土、城乡建委等职能部门及主要投资人组成破产管理人,大大提高工作协调效率和问题解决能力,推动复杂问题有效解决,帮助企业筹措启动资金,法院及时解除查封,释放有效资产,使企业重新运转。成功审结我省首例房地产“去库存”破产重整和解“金百合”案,204名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化解企业债务3.01亿,盘活企业资产7.28亿,维护400多购房户利益,社会反响较好,新华社安徽分社进行了专题采访。

三是强化案件调解。在煤矿“去产能”案件中,高度重视煤矿关闭的后续处理工作,坚持把调解作为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重要抓手,对案件涉及的人员分流安置、拖欠工资发放、劳动争议、社会保障等具体问题,积极与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协调、联络,公平合理地处理各种问题,把群众的利益维护到位;千方百计加强调解,让企业、职工相互理解彼此困难,互谅互让,防止矛盾激化,促成双方和解,为2000多名矿工兑现补偿金1100余万元,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

四是实施“裁执分离”。在涉及棚户区改造房屋搬迁工作中,加强工作机制创新,要求濉溪县法院先行先试,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出台《关于建立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拆迁裁决、集体土地征收中责令交出土地及房屋拆迁裁决、根据《土地管理法》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执行,并由有关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意见》实施后,已裁定准予执行行政决定4份,累计拆除房屋近12万平方米,有力加快了棚户区改造工作及煤化工快速通道、孟山南路工程建设进度,得到县委、县政府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为全市棚户区改造有序高效实施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和法律导向作用。

五是认真总结经验。在房地产“去库存”案件成功和解后,继续保留破产管理机构,对资金使用、债权方案落实等工作加强后续监管,确保资金有效使用、协议有效落实。案件审结后,按照省高院对淮北法院提出的“为全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有益经验”的要求以及“边合作、边分析,边解决问题、边总结经验”的指导方针,对相关工作进行梳理归纳,认真总结经验,力争将成功经验复制并移植到其他类似案件。对其他因资金链断裂可能进入法院重整和解程序的4-5件房地产案件,妥善把握,慎重审理,提高办理质效,维护社会稳定。领导班子成员将带队赴浙江考察外地法院为棚户区改造提供司法服务的典型经验,在下步工作中与淮北法院相关做法进行对比分析,取长补短,进一步提高工作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