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2009作者: 朱炳武 刘洋 信息来源: 市中院发布时间:2016-08-22 |
长期以来,鉴定、评估、拍卖流程冗长,造成案件审判期限过长,严重制约着法院案件审判效率。为规范全市法院对外鉴定、评估、拍卖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审判、执行与司法鉴定的衔接工作,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提高审判质效,规范委托鉴定、评估、拍卖流程管理,近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工作实施细则》。
《细则》分为3章26条,对鉴定、评估、拍卖流程,专业机构的确定、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细则》对鉴定、评估和拍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凡审判、执行工作中需要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的,应当移送法院司法鉴定管理中心统一办理。
《细则》对鉴定、评估、拍卖过程中具体事项的办理期限这一突出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司法鉴定管理中心确定每周一为专业机构选定和抽取时间,相关业务部门的案件承办人应在移送相关事项前通知当事人于下周一到司法鉴定管理中心选定和抽取专业机构。司法鉴定管理中心主办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与专业机构协商鉴定的目的、相关材料的提交、鉴定的费用及鉴定的期限后办理委托手续,移送相关材料,落实现场勘验和检测的时间。委托事项根据个案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文字、印章和病理及伤情的鉴定期限为一个月;工程造价和质量的鉴定期限为三个月;土地、房地产、车辆、机器设备等单项评估期限均为一个月,每增加一项延长一个月;拍卖标的物的,应在前期费用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并登报。司法鉴定管理中心出具终结函后及收到鉴定结论、评估报告、流拍函、拍卖成交报告书,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报告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相关委托部门。
《细则》对入选人民法院的鉴定、评估和拍卖等专业机构的确定、管理作了特别规定。入选机构必须是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相应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司法鉴定管理中心对自愿报名机构的资质等级、执业信誉、经营业绩、廉洁记录进行初审,并征询相关行业主管、协会意见,提出入选专业机构初审名单,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等媒体公示,并最终确定入选专业机构名单。并将确定入选的机构名单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批、备案。已申请并获准的专业机构,应当接受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中心的监督和动态管理。对入选专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的,拒绝、不按时出庭作证或回复咨询,故意或重大过失致结论错误,违反规定私自会见当事人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从专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视情节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函,或在媒体上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