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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山区民政局加大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力度
浏览次数:1014作者: 侯丽丽   信息来源: 烈山区民政局发布时间:2016-08-22

烈山区民政局坚持对照《烈山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开展救助工作。救助对象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户籍是烈山区的城乡居民;二是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三特困供养人员政策范围内的自付住院治疗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0000元。四是低保对象患大病或重症慢性病。救助对象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等报销待遇后,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经调查确需救助的,可以提出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救助申请。在享受上述报销和救助待遇后,在一个季度内个人负担的住院治疗可报费用75%给予补充救助,最高救助金额每年不超过6000元。五是对患癌症等重特大疾病的城乡困难人员,在享受上述报销和救助待遇后,在一个季度内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2万元以上的,按超出2万元部分的30%给予补充救助,最高救助金额每年不超过6000元。申请享受重特大疾病救助的人员应向乡镇民政部门申请。并填报《淮北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经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划拨。再由区烈山区民政局以银行代发的形式及时发放给救助对象。重大疾病救助可以为社会基本医疗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做补充。相互衔接,形成全面多样的医疗保障制度,为切实烈山区困难群众的健康权益提供更加全面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