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1887作者: 赵义玉 信息来源: 杜集区司法局发布时间:2016-09-13 |
近日,矿山集办事处六和社区居民张某来我所咨询,“我去年借给周某一万元钱,说好了今年连本带利的都还给我,但是他现在反悔说我给他算的利息太高,只还给我一万,利息一分不给,我想咨询一下我的利息能要回来吗?”
司法所工作人员经过详细询问,了解到张某与周某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的高利贷,由于两人平时关系较好,当好并没有订立书面的协议,只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我所工作人员找到有关法律规定详细为张某解释了他们约定的利息问题:有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还规定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的,不予保护。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间借贷中,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约定明确。
此外,司法所还了解到张某家庭条件较好,经常放高利贷,以收取利息增加收入,于是司法所工作人员还劝诫张某在借贷时应注意的事项:首先要订立书面协议,注意妥善保存。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其次,书面协议内容合法全面。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应载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币种、数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当借不当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再次利息约定,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约定明确。最后是借款期限届满时的债权保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间,由于有的出借人不知道这一规定或者是碍于情面,在有效的期间内未及时有效地催要欠款,以致使债权无法实现。故当事人要加强自我保护,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注意催要,及时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得已实现。
张某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解答非常满意,同时自己也学到了对自己而言相当重要的法律知识,表示十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