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3477作者: 高天侠 信息来源: 杜集区司法局发布时间:2016-09-18 |
周五学习例会散会后,看见办公室门口有一位满脸忧愁的中年妇女,手里拿着一份调解协议:“请问你是司法所工作人员吧,麻烦你帮我看一下这个协议可有效?因为这是俺村里调解的,也签字了还有村里的章呢。”
高岳司法所工作人员接待了当事人进了屋,并耐心地解释说:“该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指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调解协议。该规定还对协议有效和无效作了规定。凡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村委会作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只要当事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村委会不违法调解,其主持的调解协议就有效并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