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982 信息来源: 杜集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6-09-21 |
2016年1月,杜集区朔里镇的张某与某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该企业从事会计工作。该企业提供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在工作2年内不得怀孕,生育,否则企业将解除合同。由于当时工作不好找,加上张某刚结婚,根本没有考虑生孩子的问题,于是没有提出异议,便与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2018年9月,张某发现自己怀孕了,丈夫想让张某生下孩子,可张某害怕因为这个孩子会失去工作,张某来朔里司法所咨询: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在合同期间不准怀孕么?
朔里司法所为其解答: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据此,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禁止员工在工作期间怀孕、生育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据此该企业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期间不得怀孕、生育、否则企业将解除合同”的条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条款应属无效。因此该企业无权干涉女职工的怀孕、生育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