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1027作者: 申力 信息来源: 相山区司法局人民路司法所 发布时间:2016-09-23 |
近日,一位八十多岁的老人走进司法所前来咨询赡养的问题。通过老人的讲述,我所干警了解到老人因居住地拆迁一直没有安置,一直与长年瘫痪在床的老伴住在农村,从来没有麻烦过子女,可是因为用水问题与子女们产生了矛盾。老人想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基本了解情况后,我所干警耐心的向这位老人讲解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了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时,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老人居住地及其子女都不在我办辖区内,现已将其引导至有管辖权的街道调委会调解此赡养纠纷。
通过这个赡养的案例,可以看出法律上不区分儿子、女儿,是子女都有赡养的义务,而赡养这项义务也不因其他附加条件能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