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839作者: 张毛敏 信息来源: 相山区司法局东山街道司法所发布时间:2016-11-02 |
“我想找你们司法所咨询点事儿”,工作日的上午八点钟,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还在打扫卫生,一个略显疲惫的老大爷走进东山街道司法所。
陈大爷,今年67岁,现退休在家,老伴已于八年前去世,膝下有一儿一女,平时都忙着各自的工作,陈大爷独自一人生活。在邻居的热心介绍下,陈大爷认识了周大妈,相处一段时间后,两人都觉得彼此挺合适,便商量着结婚的事宜。陈大爷将此事告诉儿女后,受到儿女的坚决反对。儿女们都觉得陈大爷年纪大了,孙子都有了,还考虑结婚的事情,太丢人。看陈大爷不死心,执意想结婚,儿子便以断绝关系、不赡养相威胁。为此陈大爷一直不知如何是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向陈大爷讲解法条内容,陈大爷听完工作人员的讲述后,疲惫的脸上露出笑容,陈大爷兴奋地说:“我要回去给儿女们上教育课去,结不结婚是我的权利,他们无权干涉!”然后高兴的离开了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