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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里司法所解答法律咨询
浏览次数:1219   信息来源: 杜集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6-11-04

杜集区朔里镇的李某(老伴已经去世)有两个儿子,李某没有收入,一直跟随大儿子生活,小儿子对李某一直不管不问。现在大儿子因为经济困难,想让小儿子承担李某一半的赡养费,小儿子予以拒绝,而且李某也不愿意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儿子承担赡养费。近日,李某的大儿子来朔里司法所咨询: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儿子承担老母亲的赡养费?

朔里司法所为其解答: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因此有资格向法院提起给付赡养费诉讼的是父母(李某),现李某拒绝向法院提起诉讼,大儿子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该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