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浏览次数:1601作者: 高玉明 信息来源: 相山区司法局三堤口司法所发布时间:2016-11-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但又由于重婚罪中的被害人与侵害行为人之间往往关系密切,且重婚行为一般都会涉及当事人的隐私而其犯罪性质及情节也不算严重,对重婚罪的追究和处理往往会直接涉及和影响被害人的利益及情感,一般情况下公诉机关都不会主动追究。
2016年10月,三堤口司法所收到关于秦燕的评估材料,其因涉嫌重婚罪被提起公诉,这是三堤口司法所收到的第一例涉重婚罪的评估。秦燕,女,36岁,其在2004年左右与罗林相识,而罗林早在1998年就与李春红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秦燕在明知此事的情况下继续与其来往并在2008年与其生育一子罗伟宏。2015年因罗伟宏上小学需要接送及辅导,秦燕遂与罗林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相山区某小区里。李春红实在无法忍受遂将其及丈夫予以告发。
我们身边可能也不乏这样的案例。然而,婚姻是神圣的,不应被重婚、第三者等亵渎,既然选择了走进婚姻,就应该对自己及家庭负责。重婚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它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同居权、贞操保持权等一系列配偶权利。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害与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正如开头所讲刑法规定了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对重婚民事、刑事责任的规定就是想保护社会的健全的性道德感情、通过维护今日的社会道德规范之一环的一夫一妻制来保护家庭生活。“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只有家庭和睦了,我们的国家才会繁荣昌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