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1153 信息来源: 杜集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6-11-30 |
被车撞了之后才知道,车是司机从租赁公司租的,自己花了5000多元医药费竟找不到索赔的人。近日,王先生来到朔里司法所请求法律援助。
上个月,王先生被一辆突如其来的轿车撞倒并受伤,花去了5000多元医药费。由于该轿车闯红灯,因此事故鉴定为机动车负全责。当王先生向车主主张赔偿时得知,原来这辆车并非是司机张某所有,而是其从某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张某以自己并非车辆的所有者为由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王先生又找到汽车租赁公司主张赔偿。该汽车租赁公司拿出当时与张某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上面明确写明租赁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由承租人承担。因此,租赁公司认为自己并无任何责任,不同意赔偿。
王先生认为,《汽车租赁合同》只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合同中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分配是张某和租赁公司的事情,并不影响自己向他们主张赔偿责任的权利。
朔里司法所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谓“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包括明知驾驶人员不具有驾驶资格而出租车辆的、出租的车辆具有安全隐患的、未为车辆投保交通强制责任保险三四个方面。
如果王先生不能举证证明汽车租赁公司有过错,则他不能要求租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王先生应先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不足部分再向驾驶人张某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