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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低保经办人近亲属吃低保须备案
浏览次数:970作者: 娄宇   信息来源: 相山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7-02-22

为防止和纠正低保工作中的人情保、关系保问题,进一步规范低保管理,健全监督机制,淮北市民政局下发《关于印发淮北市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的通知》,对与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有关的人员近亲属申请低保救助的,均实施备案管理。

城乡低保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均应按要求进行备案。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困难群众申请城乡低保时,低保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存在有近亲属关系的,应主动填写备案表,由县区民政局进行100%入户核查,对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严格备案管理。

备案内容主要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家庭详细住址及家庭情况、申请原因、需备案工作人员姓名、与申请人关系、工作单位及职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