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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起纠纷 人民调解显成效
浏览次数:1139作者: 孙露露   信息来源: 烈山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7-03-22

今日,宋疃司法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通过认真细致的做思想工作,耐心地调解,成功地化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5年9月份,宋疃镇太山村郑某因经营需要周转资金,从同村村民董某处借款3000元。而后一直到2016年6月份,郑某又从董某处购买化肥,共欠化肥款3150元。郑某应董某要求,于2016年9月3日给董某出具欠条一份,上面写明借款3000元,欠化肥款3150元。随后董某多次找郑某催要,郑某都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董某无奈下一纸诉状将郑某告到烈山区法院。近期,烈山区人民法院将此案委派至宋疃司法所进行调解。

宋疃司法所接到委派调解函后立即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经查,董、郑两人的借款情况属实,双方对此也无异议。在开展调查工作时,郑某提出自己资金周转困难,其他人欠其4万余元未还,才出现了不能按期还款情况,希望董某能够等其要来欠款后再还清欠董某的钱。董某认为郑某与别人的借贷关系与自己无关,不同意郑某的主张,要求郑某立即履行还款义务。司法所工作人员向董、郑等人宣传了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相关内容,并告知双方的借款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合同行为,双方订立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双方是自愿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就应该按照合同内容进行;董某已履行了借款义务,郑某就应该严格按照借款合同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在讲解相关法律法规之后,工作人员也为双方提供了多套解决方案供选择。经过约6个小时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终达成共识,签订如下协议:1、郑某在2017年3月份内还清欠董某的欠款6150元。2、如果郑某没有在2017年3月份还清欠款,董某可以在郑某每年的污染费中扣除其欠款,直到还清6150元为止。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提醒借款合同债权人在借款时,应注意以下内容:一是借款必须要写证明凭证,如借条、收据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凭证。二是债权人要对债务人的情况要熟悉,包括债务人的信用信息和财产信息。在很多实例中,债务人以种种借口拖着不还,不是说没钱就是避而不见。但债权人如果长期不去追讨债务,其债权就会因过了诉讼时效而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债权人在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向债务人主张自己的债权,如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