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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法院首例新型危险驾驶罪案宣判
浏览次数:2413作者: 李欣   信息来源: 濉溪县法院发布时间:2017-04-25

“校车”自燃,客车超载,核定5人载人面包车,实载21人学生充当校车,3月23日上午,濉溪县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这是自《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以来,该院首次出现客车超载危险驾驶的新型犯罪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驾驶福田牌小型面包车,载21名在校学生去濉溪县某中心学校,途中发生车辆自燃。因张某及时发现,所载学生得以安全疏散,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经核实,该车核定载客人数5人,实际载客人数22人(含张某),超过额定乘员340%,属于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依法判决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两千元。被告当庭表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均认罪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