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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山区五项措施落实农村低保新政策
浏览次数:2329作者: 韩鑫   信息来源: 烈山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7-04-28

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淮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烈山区民政局抓好五项措施落实农村低保新政策。

 

一是明确目标任务。要求各镇加强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相衔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同时,实行应保尽保,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农村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是规范申请程序。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农村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均有权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农村低保申请,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居)委会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申请和认定程序按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规定执行。

 

三是提高保障标准。农村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35-45%确定。对获得农村低保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四是强化动态管理。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核查救助对象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村(居)委会发现农村低保家庭的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向乡镇政府(街道)报告。区民政局将根据变化情况,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农村低保金的决定。

 

五是夯实保障措施。民政局、财政局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按规定将农村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对农村低保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农村低保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