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2694作者: 徐子云 况作恒 信息来源: 烈山区检察院 发布时间:2017-05-10 |
5月9日上午,烈山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星海作为案件承办人出庭支持公诉一起妨害公务案。
2016年7月,淮北市人民政府扩建梧桐路征迁土地,因张某某不满征迁补偿标准和数额,赶到项目施工现场予以阻挠,并手持铁锨向在现场维持秩序的民警挥去,致使一位民警的左臂和另一位民警的面部受伤。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王星海检察长作为案件承办人,对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严格审查和复核证据,讯问犯罪事实,制作法律文书。庭审中,王星海检察长指控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犯罪有理有据,讯问简洁明了,举证条理清晰,并结合案件进行了深入浅出的法庭教育,起到了良好法律宣传效果,展现了较高的法律专业水平,充分发挥了检察长独立办案的示范效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7年以来,烈山区检察院入额检察官院领导重心下沉,全程全面全部参与办案,切实发挥院领导的办案示范、引领作用。截至5月9日,该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带头办理案件9件。在办案过程中,检察长、副检察长办理的每个案件流程规范有序,将检察官办案的亲历性这一核心要求完整体现,实现了检察长从批案到办案的角色转变,深入推进了检察改革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