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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模式怎样让企业破产从"死路"变"活路"
浏览次数:3061作者: 记者 范天娇 通讯员 武新邦 朱炳武   信息来源: 法制日报发布时间:2017-05-23

“根据审计结果,债权本金清偿率为70.03%,以货币、房产清偿债权人债权本金,债权清偿工作在项目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启动。”审判长宣读和解方案后,请不同意的债权人举手示意。

台下124户债权人代表小声议论了四五秒钟后,只有1户债权人举起了手,代表债权额5.1万元。

“同意的人数及债权额远远高于不同意的人数及债权额,和解方案经债权人讨论表决通过。”

近日,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债权人会议。经破产申请人、管理人、债权人和法院四方的共同努力,会议表决通过破产和解方案,保障了涉案5000余户约1.5万人的利益,盘活企业资产28.7亿元。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在这起案件背后,是淮北市中院摸索出的一套和解模式,有效保障了各方权益。

通过和解偿还比例提高

涉案的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等业务,2006年被获准在淮北市新火车站黄金地段开发“金色云天”项目建设。由于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公司于2015年年底全面停止营业,云天项目也成了“烂尾楼”。

今年1月17日,债权人邓某向淮北市中院递交申请,以云天公司不能到期清偿债务为由,要求裁定云天公司破产还债。1月26日,淮北市中院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发布破产公告,同时协调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管理人组织,接管公司事务。云天公司得知债权人申请公司破产,立即召开股东会议,根据会议决议向淮北市中院提出和解申请。

“这起案件涉及260户债权人14亿多元债权,同时面临拖欠800多名农民工工资2000余万元、招商业主要求集体退房、1500多套安置房无法推进等问题,案件处理的效果直接影响当地房地产的健康发展、社会的稳定。”淮北市中院院长余跃武说。

经过调查研判分析,淮北市中院发现,如果仅就资产简单进行清理处置,通过评估拍卖,资产将大幅缩水,偿还比例仅为11%。如果通过和解,在建项目继续建设,全部工作按市场价格估算,偿还比例可达70%。种种情况表明,只有通过和解,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全体债权人合法利益。

在此次举行的债权人会议上,破产管理人向到会的债权人介绍了该公司资产情况、申报情况以及和解方案。方案包括货币清偿和房产清偿两种方式,具体列出了货币清偿方式中本金清偿和利息清偿的计算方式、实物清偿的债权计算方式和清偿房产价格等内容。会议期间,和解方案经债权人过半数及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债权额的债权人表决通过,符合法律规定。

多部门组成管理人组织

这次以和解的方式解决房地产企业问题,在淮北市并非孤例。

去年,淮北市中院还用同样的方式,成功化解了淮北商运房地产公司破产案。该案涉及204户债权人3亿余元债权、400多购房户的利益,盘活房地产资产7亿余元。

“这些案件涉案人数多,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交错,问题非常复杂。”余跃武告诉记者,在处理过程中,淮北市中院摸索并自创了一套和解模式,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创新资产管理人模式,协调政府部门负责人成立破产管理人组织。

“过去,破产管理人都是由中介机构组成,以商业模式运作,现在在党委、政府支持下,由法院按照案件需要,指定并指导房管、国土、城乡建委、建投公司组成破产管理人,各单位负责人亲自参与,以非商业模式运作,大家坐在一起依法解决企业用地、规划、税收等问题,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和问题解决能力,这是商业机构所做不到的。”余跃武说。

要彻底解决问题,关键在于给企业“输血”,能够继续建设剩余工程。但这些企业都是严重失信的企业,已丧失融资资格,无法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这时就能发挥管理人的作用,协调官方性质的融资机构进行融资,同时法院及时解除查封,释放有效资产,使破产管理人有资产可供支配,企业重新运转,有力破解制约破产和解达成最核心的资金难题。

经过管理人协调融资,目前,“金色云天”项目三个商住小区、一个精品商城已经复工,截至4月30日,共完成建设投资1598万元。

“企业破产不是‘死路’,而是要找‘活路’,关键的时候我们拉一把,就能够实现政府维稳、群众利益保护、企业发展、融资机构获益等多方共赢。”余跃武说。

“刚性”前置条件需满足

对房企破产案进行“劝和”,并不是“零门槛”,必须满足“刚性”的前置条件。

“和解方案必须经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这一半的人数所代表的债权额也要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才能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所以和解前,必须要做广泛的摸底,与债权人接触,征求他们的意见,获得他们的同意,去制定符合他们意见和案件实际情况的和解方案。同时也要确保后续工程资金得到落实,让房企能把房子盖好增值,提高清偿率。”淮北市中院法官王永进说。

这也是“淮北模式”的一个重要方面,要加强预判分析,制定详实充分的工作预案。受理前,法院要掌握企业资产、负债、财务、工程进展、债权人构成等各方面情况,分别对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的可行性、利弊进行全面分析。受理后,按照“少破产、多重组”的工作理念,对企业资产大于负债,推进和解有较好前提条件和群众基础的案件,扎实推动和解,耐心细致做好法律释明和债权人思想工作。在工作推进过程中,法院领导对案件全程监督指导,配齐配强合议庭法官,对每一步工作可能遇到的复杂情况提前预判,应对在前。

拿出和解方案并获得表决通过后,并不意味着“案结事了”,就此画上了句号。相反,这只是法院下一阶段工作的开头。

“债权人最为担心的债权最终能否实现、救助资金能否妥善管理使用、后续工程能否开工等影响和解目标达成的关键问题,如果不能落实到位,和解协议就是空纸一张。”余跃武说。

为此,“淮北模式”走出了“兜底”一步,受案法院要强化对和解协议监管,直到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至此,淮北市中院绘出了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前期预判分析、组建资产管理人组织、监管协议履行、加强司法公开的一整套房企破产和解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