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浏览次数:1192作者: 朱培 信息来源: 烈山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7-05-26 |
为规范和完善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工作,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近日,烈山区法院和烈山区司法局联合制定了《民事诉讼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协同推进的工作意见(试行)》,并于今年5月17日开始在全区施行。
一是充分发挥烈山区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能作用。区司法局指定专人在区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负责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的宣传和咨询工作,同时直接受理法律援助申请,让困难群众及时享受到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这一惠民政策。
二是简化审查程序,方便困难群众。《意见》规定,区法院对已经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的标准而直接给予司法救助。区法援中心对已经获得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的标准而直接给予法律援助。
三是规范诉讼请求和审批程序。《意见》明确规定了免、减、缓交诉讼费用的各类情形和办理司法救助的审批流程,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
四是积极提供便利条件。《意见》规定,区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在民事诉讼中实施法律援助,在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复制相关材料的费用应当予以免收。
五是加强沟通协调。《意见》规定,实施法律援助的民事诉讼案件出现《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终止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撤销司法救助的情形时,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均应当在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撤销司法救助决定的当日函告对方,对方相应作出撤销决定或者终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