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浏览次数:1614作者: 蔡矿 信息来源: 杜集区法院发布时间:2017-06-09 |
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6起“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余镇、高敏拐卖儿童、被告人黄思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入选其中,成为我省法院唯一入选的案例。该案例刊登于6月2日《人民法院报》3版,并被安徽法制报、聚焦淮北微信公众号等媒体报道。
2015年9月,被告人余镇的妻子周某怀孕,2015年底,余镇让被告人高敏寻找需要婴儿并能支付6万元“营养费”的人。经高敏联系,被告人黄思美因儿媳结婚多年未生育,愿意收养。经协商,余镇同意以5.6万元的价格将婴儿“送”给黄思美。2016年6月21日,余镇以假名为周某甲办理住院手续,次日周某生育一男婴。6月23日,余镇以给孩子洗澡为由私自将男婴从家中抱走送给黄思美,得款5.6万元。黄思美将男婴带至家中抚养。男婴母亲周某获悉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至黄思美住处将被拐卖的男婴解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余镇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高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黄思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出卖亲生子女构成犯罪的典型案例。当前,在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下,采取绑架、抢夺、偷盗、拐骗等手段控制儿童后进行贩卖的案件明显下降,但父母出卖亲生子女的案件仍时有发生。子女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孩子应该享有独立人格尊严,绝不允许买卖。余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儿子,高敏居间介绍,二人的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买就没有卖,收买与拐卖相伴而生,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作了重大修改,体现了对买方加大惩治力度的精神。本案被告人黄思美主观上虽然是为帮助他人收养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但其行为同样构成犯罪,法院对其依法定罪判刑,具有重要警示教育意义。
该案例也是杜集区法院强化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一个缩影。近年来,杜集区法院在依法从快、从重审理拐卖、抢夺、猥亵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同时,通过“家事法庭”、“妇女、儿童维权法庭”等专门法庭依法审理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与妇联、民政等部门的合作共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定期对判刑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回访,形成点面结合、多级联动、相互配合的全方位保护机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