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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家暴受害者伸出“援助”之手
浏览次数:1561作者: 马肖川   信息来源: 杜集区司法局发布时间:2017-06-16

辖区居民许某与丈夫结婚多年,但未能生育儿子,因“重男轻女”思想影响,多次受到丈夫家人的辱骂和殴打,故许某提出了离婚,并至朔里司法所寻求法律帮助。

朔里司法所接待了许某,为其起草了离婚起诉书,对其在家庭受到的伤害,建议其报警或寻求妇联的帮助。另外,司法所工作人员还对家庭暴力应承担的责任,向许某进行了解释:

在刑事上,施暴者造成家庭成员轻伤、重伤、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造成轻伤而受害者有证据证明的,受害者还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施暴者伤害罪。在行政上,暴力情节较轻,造成轻微伤害的,受暴者提出要求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施暴者进行警告、罚款、拘留。在民事上,受暴者是无过错方,施暴者是过错方;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因受暴付出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应由过错方赔偿。此外,过错方还应赔偿无过错方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害。